“三不管”时代即将结束,电子烟终迎合法化

2023-03-31 09:05

随着电子烟市场快速成长,跨国烟草公司战略转型,中国烟草公司入局电子烟市场也是大势所趋。而其对新型烟草的布局也早在2013年就开始了。2013年,中烟总公司新型烟草制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统领新型烟草制品发展大计。2014年,中烟总公司启动新型卷烟研究重大专项,推动新型烟草制品的研发创新。随后,贵州中烟成立新型卷烟工程中心,上海成立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云南中烟成立深圳研创平台,打造新型烟草产业化基地和研发基地。湖南、四川、山东、湖北、安徽、广东、江西、河南、黑龙江等等都推出了自己的新型烟草品牌,并成功销往海外。中国烟草公司凭借自己拥有的丰富的资金基础,广阔的市场渠道,充足的技术、产品储备进入电子烟行业。

2021年,国家针对电子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让电子烟有法可依,有望加速电子烟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势必对电子烟整体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制定规范的产品标准

目前的电子烟行业由于缺失国家标准,因而乱象丛生。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的危害更为严重。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提高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是民心所向,迫在眉睫。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炉关于征求《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表示《电子烟》国家标准拟在发布后3-5个月正式实施。而这次《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意味着电子烟的监管细则也将要正式落地。

电子烟国标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1)烟碱和烟草提取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而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烟碱就是人们常说的尼古丁。目前尼古丁来源分两种,分别是从烟叶(或其他植物)中提取和化学合成。尼古丁的提取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化学溶剂将烟叶中已经存在的尼古丁提取出来,再进行分离和纯化;而合成法主要是用非尼古丁的其他原料进行化学合成,不需要用到烟叶。

新国标明确规定了尼古丁来源为提取法,而提取法所需烟草原料受严格管控,与前几天出台的国务院令中“电子烟参照传统烟草进行监管”的核心思想一致。这条规定对新型烟草的主要原料进行了统一的要求,对企业的供应链及生产成本控制要求提高,上游供应链管理和生产质保体系将成为未来新型烟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合成尼古丁烟油未来可能更多的应用于出口。

(2)在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同时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也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在雾化物添加剂使用中,应对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和使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其不会增加使用者健康风险。

意见稿中规定了122种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清单以及最大使用量,对添加剂的使用有了明确的规范。表中添加剂的安全性都已被国内外证实,且已广泛用于食用领域。这些添加剂按种类分可大致可分为天然香料(如柠檬油,玫瑰油和迷迭香油等),合成香料(酯类,醛类,酮类等),提取物(咖啡提取物,可可提取物),用于形成尼古丁盐的酸类(如2所述)和防腐剂(山梨酸钾)等,是不同口味电子烟产品的来源。

国标中种类和用量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化产品的同时,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也同时限制了部分不负责任的品牌随意推出零食向口味,即去多元口味,让电子烟对标烟草本源口味,从产品本身角度减少潜在吸引未成年人的特征,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3)在电子烟烟具方面,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同时其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此外,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电子烟电池有可能会出现失灵、膨胀等等状况,这时候,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证。因此,新国标要求品牌未来在设计电子烟时,需要重新考虑产品内部结构的放置和组装,在远离吸嘴的尾部设置泄压孔。

针对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电子烟操作都比较简单,直接放进嘴里吸入就能启动,家长不注意时,有可能发生儿童意外启动电子烟、误吸入等等问题。新国标还特别要求烟杆增加防止儿童启动的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切实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电子烟国标的制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电子烟产业持续地加大科研投入,履行社会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完善合理的税收体系

电子烟终究是烟,是烟就会伴随着生理的成瘾性,而且没有人能站出来保证电子烟100%的安全性。过去国家通过提高税收来减少烟草产品的消费,未来也势必会依据同样的逻辑,对电子烟采取相似的措施。

税收监管是电子烟行业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我国烟草税费主要包括七税费两专项,分别是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以税后利润为基础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有报告称我国卷烟综合税率约为66.6%。

以现在市场上主流电子烟的烟弹为例,售价约为每盒(3颗)99元,部分产品单盒定价在60~70元;品牌商的最高级代理的进货价格,普遍为售价的50%~55%;品牌商的生产及代工成本约为售价的25%~35%。假设电子烟按照甲类卷烟计算,由于传统烟草的卷烟和烟丝分别计税,总税率约为80%,这也就意味着生产成本约为30元(售卖99元/盒)的烟弹至少需要征收超过25元的税款,而上限暂无可参考。

目前,电子烟仅按普通消费品征税,暂未征收消费税,使得电子烟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烟草的牟利,而一旦未来电子烟被归类为烟草,税收费用将大幅提高,电子烟企业享受烟草的牟利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不过电子烟(烟具、烟弹)生产是否整体计税还是分开计税,批发、销售环节有如何计税还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好好考虑的,不能简单的一刀切、或者参照国际执行。

但电子烟按普通消费品征税,电子烟企业只需缴纳16%的企业增值税即可,担负的税负责任远低于传统烟草。未来,电子烟——烟具、烟弹和批发、销售环节——到底各自适用多少税率,不能只是简单的看齐或者参照。

不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电子烟国标、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将大幅提升电子烟的税率。电子烟行业也将迎来重大变革,企业优胜劣汰。最终,符合行业规范且快速适应行业环境变化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

出台健全的监管政策

过去三年来,整个电子烟行业关注最多、讨论最频的话题莫过于监管问题,因为它关乎着这个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新增“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有法可依。电子烟行业迎来了重要的里程碑。

《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2)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3)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在生产端,《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电子烟在国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在销售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未来电子烟产业的每个环节都将受到监管,获得许可才可进行相关经营动作。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需要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货品,窜货、“微商”式流通或将受打击。

从监管来看,电子烟整体监管基本与卷烟保持一致。所有环节均需要许可、批准,并采取统一集采平台销售,预计现有电子烟竞争格局将被打破,渠道端电子烟国代、省代、市代将面临洗牌,批发类企业将需要申请批发牌照。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电子烟行业影响非常大,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监管要求,可能会超过大多数品牌的能力,因此会导致优胜劣汰。而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杜绝假冒伪劣、串货和乱价的情况,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利好。此外,有了国家标准,电子烟的舆论层面也会逐渐从负面转向正面。

未来随着细则落地和国标进度推进,行业发展将进一步规范化,有利于规范程度较高的龙头企业市占率提升。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得益于一连贯监管动作,大部分企业在后续发展中,已把“确保合规”当作最重要的前提。电子烟行业的无序扩张被有效遏制,也并未出现黑市售卖非法产品的现象。

总之,行业监管期已经来临,这个行业将越来越标准化、规范化,在赛道上的所有参与者将面临一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

结尾

电子烟作为新事物、新业态,业已成为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可谓机遇与危机同在。电子烟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首先需要正视行业发展的问题,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

随着电子烟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也意味着电子烟行业逐渐步入正轨,朝着良性发展,那么电子烟生产商业应该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抓好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同时还要增强社会责任,坚持走健康规范的发展之路,主动落实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在公共健康领域,也要积极承担起控烟职责。